河北迁安丁海红律师《信访寻衅滋事》一审有罪,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7-20 21:54) 点击:710 |
河北迁安丁海红律师《信访寻衅滋事》一审有罪,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 案件情况 被告人郭某出生于河北迁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信访事项于2014年8月13日依法终结,经教育、训斥、行政处罚后,郭某仍多次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等敏感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2015年10月28日,郭某再次带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并向接访人员索要人民币3000元,否则拒绝返回迁安市,后被接访工作人员扭送至迁安市公安局。 2.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 办案掠影 辩护人丁海红,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本案不具备寻衅滋事的主客观要件,本案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他任扣庄乡政府信访办主任。2007年寺前村小学操场扩建且学校遮挡郭某家,于是12月26日寺前村委与郭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46500元,并在2008年秋后给郭某安排宅基地,郭某2008年5月将房拆清。后因村里机动地不够,需要与其他村民调换口粮地,村民不同意宅基地未能安排。2009年村委把宅基地安排在村南,郭某不同意并拒绝领取拆迁补偿款。2010年3月6日村委与郭某达成协议,因宅基地变动增补11550元,宅基地石头折价2300元,增补原拆迁费的10%(4650元),学校补偿5000元,总计补偿70000元,后因村民张某再划给郭某的宅基地上建地基,被村委制止,经村委调解郭某才同意补偿张某地基费8000元,郭某同意并于2011年4月19日领取补偿款,后郭某因工程价格问题与建筑队没达成协议导致至今未建房。乡政府在2014年2月13日给郭某答复了,2014年8月13日由迁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过听证会,郭某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审请,迁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仍按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已充分考虑到其不懂法、不懂信访条例的因素,信访事件已经终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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