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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丁海红律师婚约财产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7-21 12:34)    点击:694

河北省迁安市丁海红律师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耿某,男,19878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夏官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红,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女,1986513日出生,汉族,护士,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北民剑律师书无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耿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111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及委托代理人丁海红,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肖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原被告201512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1223日,协议结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女方所有,该协议系原告受被告胁迫所签。

   被告刘某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也积极配合原告履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122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耿某蕊由女方自行抚养,婚生儿子耿某轩由男方自行抚养,男、女双方互不给付孩子抚养费;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全款购买的迁安市明珠街东段南侧碧水花苑12号楼房产一处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积极配合女方办理过户事宜,但是因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女方承担;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启辰牌小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五、夫妻存续期间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亦无其他纠纷。

   离婚协议签订后,原告配和被告将碧水花苑12号楼房的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启辰轿车已交付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之间的协议离婚,上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当事人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离婚协议系受胁迫所签,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故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耿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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