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迁安市丁海红律师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7-21 14:48) 点击:748 |
河北省唐山迁安市丁海红律师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夏官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红,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86年5月13日生,汉族,护士,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北民剑律师书无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耿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因刘某在证明签定离婚协议书时有胁迫耿某的行为证明上签字确认,且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签字系受欺诈或胁迫所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耿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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