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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丁海红律师离婚财产纠纷案调解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7-21 15:38)    点击:737

河北省迁安市丁海红律师离婚财产纠纷案调解书

原告耿某,男,19878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夏官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红,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耿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27日作出(2016)冀028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原告耿某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628日作出(2017)冀02民终3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

  原告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1512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2.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迁安市碧水花苑房屋一套、启辰牌小轿车一辆,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1223日持离婚协议书及相关证件到迁安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三条、第四条将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车辆约定归被告所有。该份离婚协议书系在被告胁迫下,原告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因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撤销原、被告于20151223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三、四项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

二、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启辰牌小轿车归被告刘某所有;

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迁安市明珠街东段南侧碧水花苑12号楼房归原告耿某所有;

四、原告耿某与20171119日之前给付被告刘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30000元;

五、被告刘某自收到房屋折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配合原告耿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耿某自行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之间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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